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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在建工程及既有房屋安全专项检查鉴定通知

更新时间:2017-07-15 14:28:07    点击次数:1903次
东莞在建工程及既有房屋安全专项检查鉴定通知,全文如下: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东莞在建工程及既有房屋安全专项检查鉴定通知,全文如下: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8月15日市委常委会议精神和市安委会《关于深刻汲取常平镇“8.13”民房倒塌事故、大朗镇“8.14”火灾事故教训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东安办[2016]12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在建房屋、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既有房屋进行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全市在建房屋、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市一级监督、市镇两级监督、中心镇(园区)一级监督工程。

(二)全市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既有房屋,包括居民楼/宿舍楼、学校、幼儿园等。

二、检查重点内容

(一)在建房建、市政、轨道交通工程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法定安全责任的情况,贯彻落实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情况。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别是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是深基坑、高支模及建筑起重机械等)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包括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范编制及审查审批情况,安全交底情况,施工现场是否严格按通过审查的方案实施情况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下称危大工程)验收情况。

4.消防设施设置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5.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理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其按规定到位履职情况,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操作资格证书上岗的情况。

6.建筑起重机械执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条文落实情况。

7.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防护用品按规定使用情况。

8.在建工程项目临边洞口防护情况。

9.其他容易引起安全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既有房屋

1.防范受泥石流、山体滑坡、雨水浸泡、施工开挖等影响因素导致居民楼、宿舍、工厂、工地工棚、围墙等既有房屋与临时建筑倒塌事故。

2.加强对房屋建筑的玻璃幕墙、石材外墙等装饰装修涉及加大荷载的悬挑构件安全状况的监管。

3.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要跟踪监管,整改到位,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建筑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三、工作安排

(一)在建项目

1.从通知发出之日起,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对投资、承接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组织自查自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填写好《东莞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抽查(自查)情况记录表》(见附件1)备查。

2.从通知发出之日起,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必须对本地区全部在建工程进行全覆盖检查,不得漏检少检。对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将责令其局部或全面停工,并按规定进行跟踪处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于8月26日前,将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理汇总,填写《各镇街(园区)开展全市在建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于9月4日前,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二)既有房屋

从通知发出之日起,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危旧房屋使用的安全检查,于8月26日前,将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理汇总,填写《既有房屋安全排查工作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于9月4日前,按《既有房屋安全整治工作汇总表》(见附件4)要求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三)报送方式

1.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人:孔小军,电话:13360630040,传真:22401042,邮箱:435702291@qq.com)。

2.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联系人:杨剑龙;联系电话:23836131、13922915671;邮箱:dgajzzhs@163.com)

(四)市住建局组成检查组在企业自查、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组织重点抽查,并由市住建局、市安监站有关领导随机对抽查项目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企业须高度重视,按本通知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全面、彻底排查隐患,及时整改。

(二)各镇(街)要组织既有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全面自查自报,在此基础上,组织专业人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进行重点检查。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要跟踪监管,整改到位,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建筑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东莞房屋安全鉴定小编:L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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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